前段時間,圓通快遞內鬼致40萬條個人信息泄露,引發消費者對個人信息保護強烈關注。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法院通報該院審理涉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案件的情況及典型案例。其中表示,近幾年,被侵犯的公民個人信息數量從“倍數級”進階至“指數
前段時間,圓通快遞內鬼致40萬條個人信息泄露,引發消費者對個人信息保護強烈關注。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法院通報該院審理涉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案件的情況及典型案例。其中表示,近幾年,被侵犯的公民個人信息數量從“倍數級”進階至“指數級”爆炸式增長,酒店、快遞公司、外賣平臺等企業成為信息泄露的重災區。酒店、快遞公司、外賣平臺成信息泄露的重災區
通過對這些案件進行分析發現,涉公民個人信息犯罪主要呈現以下4個特點:
① 從“倍數級”到“指數級”爆炸式增長
從信息特點看,被侵犯的公民個人信息數量從“倍數級”進階至“指數級”爆炸式增長。在信息類型上,涉案信息過去主要為姓名、身份證號、手機號、住址等傳統靜態信息,現增加了征信信息、定位信息、行蹤軌跡信息、住宿信息、房屋產權信息等多方面、多維度的動態信息。從個案上看,被侵犯的公民個人信息數量日益龐大,儲存信息的載體從傳統的U盤、硬盤等變為儲存量更大的云盤。
②“暗網”交易出現監管難度增大
從犯罪手段看,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手段不僅包括通過木馬程序、改寫網址、架設服務器、搭建網站等有技術含量的方式對特定機關、機構的數據庫資料秘密竊取,也包括通過流動QQ群、微信群、論壇等網絡平臺明碼標價購買,以及利用“大數據截取”或“暗網進入”等“暗網”方式進行公民個人信息的非法交易等。
③ 酒店、快遞公司、外賣平臺成重災區
在犯罪主體上,近年來,公安機關對案件的偵查對象已由自然人擴大至商業公司等單位,出現了公司、公司總經理、公司職員共同承擔刑事責任的情形。企業如酒店、快遞公司、外賣平臺等成為信息泄露的重災區。
④ 容易引發綁架、詐騙、敲詐勒索等關聯犯罪
從危害后果看,公民個人信息因涉及住宿、財產、征信、軌跡等敏感內容,極易引發綁架、詐騙、敲詐勒索等關聯犯罪。實踐中,行為人利用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的犯罪主要有詐騙罪,比如向不特定對象發送“中獎”信息;合同詐騙罪,比如利用某些理財軟件漏洞騙取財物;敲詐勒索罪,比如利用酒店開房記錄等住宿信息對相關人員進行勒索。為電話推銷獲取公民信息 單位難辭其咎
北京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為推銷演講培訓課程,雇傭被告人孫某等20余人從事電話銷售工作,并通過入職培訓、口口相傳等方式授意被告人張某等人加入以信息資源交流為目的的QQ群,通過交換等方式獲取包括姓名、手機號碼等在內的公民個人信息。
該案中,北京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因以單位名義由銷售人員實施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且獲取的銷售利潤歸被告單位所有,符合單位犯罪的條件,因此該公司同被列為刑事被告。*終,法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被告單位罰金人民幣50萬元,判處被告人張某、孫某等11人有期徒刑1年10個月至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不等的刑罰,并處相應罰金。
被另案處理的該公司總經理劉某,因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組織、授意公司員工向他人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為公司獲取經濟利益,同樣被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屢見不鮮的單位“內鬼”致信息泄露
在三中院通報的典型案例中,有一起系房產中介串通小區物業人員竊取業主信息。徐某是某物業公司的內保員,歐陽某是一名房產中介。因歐陽某多次與徐某接觸,商談購買北京某小區的業主信息,因此徐某伙同物業公司的中控員李某、熊某和負責秩序維護的吳某等人,非法進入物業公司電腦,竊取業主信息4000余條,并以人民幣4000元的價格出售給歐陽某。
物業公司出具材料證明,徐某等4人均無權拷貝業主信息。法院經審理以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對歐陽某和徐某均判處有期徒刑1年,罰金2000元;對李某、熊某、吳某三人則判處緩刑,并處罰金。中間商倒手賺差價 也要付出沉重代價
大學畢業的李某因在某貼吧看到販賣電商平臺客戶信息的廣告,遂萌生轉賣信息賺取差價的想法。
石家莊網站建設消息2019年11月,李某以人民幣1.3萬元的價格向他人倒賣北京某貿易公司的客戶購物交易信息1.8萬余條,一審法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3年2個月,罰金1萬元。
李某認為量刑過重,提出上訴。三中院審理認為,李某販賣的每條信息都包含公民的姓名、手機號碼、地址、購買商品、購買價格、購買時間等內容,屬于交易信息,結合販賣信息的數量,屬于法條中“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認為一審判決量刑適當,遂裁定駁回上訴。
根據法律規定,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500條以上,即視為“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數量或者數額達到規定標準10倍以上的,即視為“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