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為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聯網廣告,并能夠核對廣告內容、決定廣告發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互聯網廣告的發布者。
朋友圈里有人發這種廣告,大家應該不陌生吧!

這樣的廣告違背了客觀規律,抬高了自己的產品,容易誤導消費者,同時也貶低了其他競爭對手,不利于公平競爭。
但其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之規定,屬發布“***”“**”等禁止情形廣告的行為,已被立案查處,*終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根據《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為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聯網廣告,并能夠核對廣告內容、決定廣告發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互聯網廣告的發布者。換句話說,用戶只要在朋友圈轉發了廣告,客觀上為互聯網廣告提供了信息服務平臺,即成為廣告的發布者。
石家莊網站建設在此提醒大家,朋友圈發廣告要小心,用語不當很有可能面臨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