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浙江省金融辦發布《浙江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下稱《實施辦法》),支持省內龍頭企業、上市公司等發起設立P2P網貸機構,并鼓勵實繳注冊資本達到5000萬元以上。 《實施辦法》對設立P2P網貸持有寬容態
12月18日,浙江省金融辦發布《浙江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下稱《實施辦法》),支持省內龍頭企業、上市公司等發起設立P2P網貸機構,并鼓勵實繳注冊資本達到5000萬元以上。
《實施辦法》對設立P2P網貸持有寬容態度,第六條顯示:“支持省內龍頭企業、上市公司等發起設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鼓勵實繳注冊資本達到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支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聘請具有金融機構從業經驗的人員擔任高級管理人員,提升經營管理水平。”
浙江互聯網金融平臺牛板金創始人王旭航向
石家莊網絡優化表示,這一條款體現了政府對網貸行業的支持,引導優質企業的參與及專業人士的流入、做大做強,可提高網貸行業的整體素養,是鼓勵網貸行業健康發展的明確信號。
在備案登記環節,《實施辦法》要求市級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不得將權限下放,省金融辦對此項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此外,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將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網絡借貸行業重大事件的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及時、有效地進行協調處置,并按規定將重大風險及處置情況及時報送本級人民政府、省金融辦、浙江銀監局。構成重大風險的P2P及其處置情況要報送到省政府、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
值得注意的是,《實施辦法》還提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與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運行機構、征信機構等應當加強業務合作,互相配合,依法提供、查詢和使用有關金融信用信息。**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即為央行的企業和個人征信系統。這或意味著,未來網貸平臺上的借貸信息有可能納入央行的征信系統。
而開展資金存管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也有監督管理的功能,須按照相關監管規定報送數據信息,發現可疑資金異動、涉嫌非法集資等情形時應及時報告監管部門。
同日,《浙江省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下稱《實施細則》)下發,強調實施細則發布前已經設立并開展經營的網貸機構,應當依據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有關要求,在完成分類處置后再申請備案登記。
值得注意的是,實施細則中有一章節是《新設機構備案登記申請》,明確了從工商登記、提交材料、初審復審、社會公示等六個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14項材料。
近日,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向各地下發了《關于做好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整改驗收工作的通知》(57號文),
石家莊網站建設消息對于2016年8月24日后新設的P2P平臺,本次網貸整治期間原則上不予備案登記;對于自始未納入本次整治的各類機構,在整改驗收期間提出備案申請的,各地整治辦不得予以進行驗收及備案登記。
王旭航表示,兩個文件其實并不矛盾,浙江的條款給新平臺留下了希望——雖然在此次專項整治期間無法備案登記,但只要達到各項監管要求,在整治期結束后依然有望獲得備案,“這意味著網貸行業依然是開放的行業,并不會成為變相的牌照制或出現先行者壟斷的情況,有利于未來的市場競爭和行業發展。”
同此前深圳、上海金融辦提出“屬地化存管”一樣,浙江的《實施細則》顯示,P2P網貸在完成備案登記后,應當持工商登記注冊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出具的備案登記證明文件,與浙江省轄內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含分支機構)簽訂資金存管協議。
但也預留了一定的緩沖期,“對于本實施細則發布前已經簽訂資金存管協議但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應于備案登記后1年內完成存管銀行更換。”
此外,《實施細則》強調,備案登記不構成對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也就是說,一個平臺已經在當地備案登記,并不能為其增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