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中國連鎖經營協會駐地,全國人大代表、步步高集團董事長王填向媒體解讀了他的兩會建議。他表示,平臺電商行業普遍存在假貨、逃稅等五類主要問題,平臺電商要為平臺商家的銷售行為承擔補充連帶責任,同時也應該承擔起代扣代繳電商商家納稅義務。 可以
*近,在中國連鎖經營協會駐地,**人大代表、步步高集團董事長王填向媒體解讀了他的“兩會”建議。他表示,平臺電商行業普遍存在假貨、逃稅等五類主要問題,平臺電商要為平臺商家的銷售行為承擔補充連帶責任,同時也應該承擔起代扣代繳電商商家納稅義務。
可以說,電商是王填所在行業的競爭行業,但他提出這樣的建議,的確是一種參政議政的表現。然而,一個建議好不好,是否合理,需要審慎的辨析,現行法律就是一個辨析的好工具。遺憾的是,從法律角度,該建議難以成立。
事實上,電商平臺上的商家,都是獨立于平臺的法人,他們的行為與平臺并無法律上的責任關系,平臺無法為其上面的所有活動擔責。根據相關法律,電商平臺在“明知應知”的情況下,應該停止為售假的商家提供服務,并告知執法部門。必須指出的是,這里的明知應知,是指在現有條件下,應該知道、能夠知道的事實,而不是指企業必須努力去知道的事實。舉例來說,電商平臺受到了消費者投訴,就應該處理、上報,不能為售假商家隱瞞,但是,這并不意味著電商平臺要去努力達到這個知道的狀態,比如,以此要求電商平臺向每一個平臺上的商家派出質量監督員,顯然,其成本過大,無法實現。
所以,“明知應知”的邊界,雖然是模糊的,但卻不能任意擴大,變為對企業、對行業的道德訴求與成本負擔。如果借此把本該政府相關部門的責任轉移給企業,要求電商平臺為另一個獨立法人的行為承擔責任,搞“連坐”,這是不符合現行法律的精神的。
假貨問題一直存在,現在,雖然電商平臺改變了商業業態,加大了工商部門執法的難度,但這是工商面對的新問題,只要法律關系本身沒有改變,查處假貨的執法權與義務,始終是主要存在于工商與獨立的商家之間的。當一個商家經過審批,得到了工商執照,工商就對其行為負有監管責任。當一個消費者發現了假貨,投訴到相關執法部門,執法部門就應積極響應,去查處,這才是合乎邏輯與情理的治理假貨的根本途徑。
實際上,也只有**相關部門才有這個能力。現在打假過程中一個很嚴重的問題就是消費者投訴無門,有疑似假貨,卻往往止步于昂貴的鑒定費,而且,在投訴過程中,由于電子商務跨地域的特殊性,當地執法機構既無能力執法,也無心執法。那么,為制止假貨,相關部門就應建立**聯動機制,跨區域地受理、處理消費者的投訴,也可以籌集資金,資助消費者鑒定假貨的需求。
更深層次地來說,對于市場經濟而言,政策與法律不朝令夕改,企業家與消費者有穩定的制度預期,是非常重要的。所以,穩定的、合乎邏輯的法律框架有益于所有市場中的主體。如果為了一時的利益,去扭曲法律內在邏輯,那么,當市場缺乏穩定預期時,*終受害的是市場中的企業家與消費者。該文章由
石家莊網站建設整理。